i. 对贷款购买的房屋的继承 甲、乙婚后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处住房,并以购买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办理了二十年的分期付款手续,甲在购房后贷款未清偿前死亡。甲生前无遗嘱,甲、乙婚后生有一女丙,丙未成年,甲无其它子女,甲的父亲已经去世,母亲健在,法定继承人有乙、丙、甲母,乙要求由自己一人继承,甲母自愿放弃继承权,乙要求以丙监护人的身份代替丙放弃继承权,经解说,乙同意由乙与、丙共同继承,且表示愿意偿还甲所欠债务。 ii.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甲于二OOO年去世,遗留银行存款若干,甲的妻子已经先 于其死亡,甲在妻子去世后没有再婚,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,甲生有子女三人,无收养子女,无继子女,甲之子女中子乙于一九九三年死亡,女丙于二OO一年死亡,申请继承甲的遗产的是甲的长女丁,经公证员询问,甲去世前与乙的妻子M共同生活,由M照顾其生活起居,生活费用由M和丙、丁共同支付,乙生前有一子,丙生前有一女,根据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丁(子女)、乙子(代位继承的孙子女)、丙夫和丙女(丙应继承的财产的继承人)、M(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)。 iii.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甲于二OO一年死亡,死亡后单位发放其个人住房补贴伍 万元,甲未婚,无私生子女,父母均先于其死亡,其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也均已死亡,甲的兄弟姐妹共有三人乙、丙、丁,其中乙一九八二年死亡,乙有子A,丙于二OO三年死亡,丙的配偶先于其死亡,丙有子女B、C、丁申请继承,根据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丁(兄弟姐妹)、B、C(丙应继承的财产的继承人)。